
2023年6月,乐从镇综合执法办巡查至天成路时,发现泰禾三期路边堆放着建筑垃圾,执法人员查证后,依法通知违法行为人前来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类似的事件在今年9月再次发生,执法人员在大罗村入村大道映湖万黛南侧地块发现宋某倾倒建筑装修用的木架。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以上当事人作出警告,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为了从源头堵截违法倾倒行为,根据《顺德区打开围挡暨加强后续监管“夜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镇执法办牵头联合城建办、自资所、环监所、以水兴城办组建专项执法队伍,并于10月19日晚上开展执法行动。当天晚上,工作专班突击巡查荷岳路、裕和路、环镇北路、禅西大道等多个垃圾偷倒黑点,暂未发现有偷倒垃圾行为。


下一步,工作专班将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加强重点区域盯守,营造严厉打击偷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行为的高压态势。
城管君提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否则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乐从执法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张凯滢
审校:岑炽晖、张家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