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顺德区杏坛镇某企业没有取得
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消纳)核准
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
被顺德区城管执法部门
给予警告并罚款7.5万元
具体案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某企业在未取得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消纳)的情况下,从2022年9月1日开始擅自在顺德区杏坛镇的厂房内消纳(堆放)建筑垃圾,并通过破碎、筛选、分拣等工序进行加工处理,生产机制砂产品,以及废砖块、废木块、废金属等副产品。
截至案发日,某企业共消纳处置约1万立方米建筑垃圾,案涉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附近三旧厂房改造及附近村民旧房拆除。经城管执法部门集体讨论研究,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罚款7.5万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建设施工项目不断增加,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类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在执法工作中发现,有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包括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回填等),不仅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给城市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顺德区今年针对非法处置垃圾已启动“夜鹰”行动,坚决取缔相关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法条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在此提醒各杏坛企业、市民:
不管是排放、运输、消纳
还是综合利用、回填建筑垃圾
都要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开展处置活动
尽可能实现建筑垃圾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利用
从而提升建筑垃圾处理规范化程度
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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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水兴杏坛微信编辑小组
素材来源: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顺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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