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读
山水均安 2023-10-15 20:24

亮点解读

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3年7月27日

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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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

一起来学习!

亮点一:压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01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02  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八项职责”: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将经费纳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并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03  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六大职责”: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04  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规定执行。

05  确立新兴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确定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06  补充完善镇街和功能区职责: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亮点二: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01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写入《条例》,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02  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鼓励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03  细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实习学生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04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责任,而且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推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05  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的论证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了工艺、设备与源头预防的规定、修改危险警示与告知的规定。

亮点三:突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

01  细化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产业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

02  完善建设项目试生产制度: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试生产方案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03  化工行业的动火令、动工令、复工令、停工令、有限空间作业票制度、值班室(中控室)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写入《条例》。

亮点四:强化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01  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管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规范明显、保持完好;安全设施应该按规定设置;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02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03  规范发包、出租、承包、承租方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方有告知义务也需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方应当了解有关安全事项并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04  明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监督管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亮点五:根据行业规模实行差异化管理

01  强化企业集团总部的指导管理作用:

02  建立小微企业集群托管制度:但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不减轻或者转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03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确定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适度增加检查频次。

亮点六:推行构建双重预防体系

01  建立健全区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大工程设施实行安全风险管控,规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管控职责。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对涉及安全生产风险的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联合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规划、条件和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

02  建立健全风险公示和事故隐患督办制度:规定重大安全风险公示制度和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规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促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亮点七:丰富监管手段

01  信用规制工具法定化

生产经营单位、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实施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02  实施行政约谈

构建政府内部和外部企业的约谈制度。

03  智慧化监管手段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组织有关部门在高危行业、领域和城市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管网、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04  强化执法协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实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亮点八:加强社会共治

0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体系建设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

02  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

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03  发挥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作用

保险公司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与投保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每年为投保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04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制度

负责提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

05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机制

建立网络举报平台方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属实的举报者予以奖励。

亮点九: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和调查程序

01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救援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化工园区以及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装备设施。

02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救援制度

规定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为加强事故救援工作,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03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其中明确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减少同类事故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存在的漏洞、缺陷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并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防范和整改。

亮点十:增设五大违法行为罚则

01  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02  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03  违反重大安全风险管理;

04  违反“四令三制”;

0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尽职履责。

来源:佛山应急管理、顺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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