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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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问题、新挑战,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修订。日前,新修订的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较修订前的内容,此次条例专门增加了“预防支持体系”一章,意在推动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支持体系。其中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明确预防支持体系建设职责和方式,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检察院、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条例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干预、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分级处置的理念。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十类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值得关注的是,在上位法基础上,明确“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属于不良行为。
条例还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界定,并对专门教育重点作出规范。例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并要求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探索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贯通的专门学校建设模式,要求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开展职业教育等。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刑法相关行为的专门矫治教育作了规定。根据我省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实践需求,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对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应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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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周月明、何婉丹、吴碧霞、杨洁怡、郑晓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