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自建房】警钟长鸣,远离安全隐患
更合发布 2023-10-08 23:33

百姓安居无小事

住房安全是大事

自建房的安全

事关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

Q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Q
什么是自建房?

A: 自建房是中国传统建筑方式的主流,绝大多数在农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村自建房。我国有关平台数据显示,高明区共约14.3万栋自建房,其中99%以上在农村。按照规定,农村自建房一般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Q
一般自建房的报批流程是怎样的呢?

A:  一般以限额以下工程居多,也就是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镇(街)具体负责日常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项目信息登记核实纳入管理、实施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理体系、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建立投诉处理和信息沟通机制等。

Q
自建房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安全隐患?我区的自建房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A: 自建房由城乡居民自行建设,往往缺少专业设计、专业施工,房屋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差,结构安全存在“先天不足”,还有一些业主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甚至违规改扩建,拆改房屋主体结构、野蛮装修,更会加剧安全隐患。从当前的排查情况看,我区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墙体、梁、柱等构件开裂或破损、混凝土露筋、房屋倾斜等方面。

Q
违法违规、加层扩建的建筑受到法律保护吗?

A: 未经过合理申报审批的违法违规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现在人们自建、加建、扩建房屋的行为一定要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进行,不然会被作为违法建筑拆除的风险,这样得不偿失。

Q
如果存在安全隐患,那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呢?

A: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Q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没有关于自建房隐患的法律条款?

A: 有的。比如相邻纠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若自建、改建、扩建等行为危及旁边的房屋,那么屋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有对自建房致害责任等方面都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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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高明新闻
编辑:谭智莹
审校:严敏霞、陈健、谢俊彦、邓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