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护堤地上修建厂房,责令限期拆除。
对已经年久失修的厂房进行修葺,也要申请报批?!


“修建”不等于“修葺”,请正确区分。非法占用河道,危害可不小!
具体案件经过如何?
“修建”“修葺”两者有何不同?
……
快跟水利君一探究竟~

案情介绍

邝某从某五金厂处依法受让取得一厂房,该厂房位于某联围桩号“2+500”处堤围防护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证显示,受让时该厂房建筑结构为“混合”、层数为“二层”,其中一层建筑面积519.35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76.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95.82平方米。
2018年3月26日,某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邝某将原厂房改造为长方形单层钢结构棚架,顶部铺设银色星铁皮,东侧、南侧用轻质砖建有两米高左右的墙身,墙身上部至棚顶吊挂透明塑料板,棚架西侧、北侧依靠原有建筑物作围挡,东西向长30米,南北向宽18米,高约4米,占地面积540平方米,该厂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某市水务局以邝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护堤地上修建厂房为由,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邝某限期拆除厂房,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邝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是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竞拍购买案涉厂房后,对已经年久失修的厂房进行修葺,不需要向土地、城建或其他部门申请报批,某市水务局认定邝某修葺构成擅自修建行为没有任何依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某市水务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案情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邝某的行为是对建筑物进行“修葺”还是“修建”。二审法院的判决指出,“修葺”建筑物应当是在不改变建筑物原有的结构、层数、主要建筑材料、占地面积等基本数据的基础上对建筑物进行的修缮;本案中,无论从建筑材料、结构还是占地面积而言,厂房现状已与受让时的原厂房状态截然不同,邝某的行为属于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其关于仅是对原有厂房进行修葺的主张理据不足。
案件点评

河道是洪水的通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因占用河道行洪断面,阻碍行洪通畅,不仅危及公共安全,也危及河道建筑物本身及有关人员的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行为区别不同情形实行严格限制或者禁止,规定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依法受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等不动产后,不得擅自对原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改造。在办理有关水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对不动产的建设时间、前后位置、建筑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对比,正确判断是“修葺”还是“修建”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凡违反本条例,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注:《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在《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发布后已废止,以上提及的相关条文仅用于说明本案当时案情。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编辑 / 吴晓楠
校审 / 佛山水利微信公众号编辑组
来源 / 广东省水利厅政法处、河湖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