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环境既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区域营商环境优劣的一个关键。荷城街道执法人员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增强文明执法的意识,不断增强执法监督,旨在扎实推进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打造公平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展现担当和作为。
针对2023年第三季度荷城街道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现特选以下2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荷城街道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5日晚上组织专项行动,到三和路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无照占道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
当事人陈某某在三和路利用小货车占道摆卖水果,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当事人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对其用于摆卖的小货车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现场占道经营面积3.5平方米,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柒佰伍拾元的决定,当事人已按期缴纳了罚款,该案已结案。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裁量标准序号247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本案中,当事人的无照占道经营行为已对周边交通以及经营秩序造成影响,荷城街道执法人员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审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在日常工作中,荷城街道执法人员不断提升服务意识,以宣传、引导、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但对于重复发生,对周边交通以及居住环境产生影响的违法行为,荷城街道执法人员也坚决予以取缔,严格执法。

2022年12月15日,荷城街道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印刷机、1台贴合机、1台淋膜机正在运行,印刷、贴合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印刷、贴合工序配套的“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其中上述设备配套的集气罩边缘及内部没有形成负压收集条件,外围围蔽措施(塑料薄膜组成的相对空间)存在多处破损,导致有机废气经围蔽塑料薄膜的多处破损位置无组织逸散至车间并扩散至外环境。荷城街道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终结后,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相关规定拟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4万元,于2023年2月8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环保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该公司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依法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执法机关同意并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该公司的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执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处以人民币3.2万元罚款。一、按照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十四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3.14裁量标准: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责令改正后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1.5)”和第4项“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的裁量规定,处罚金额=最终罚款区间的中限(含倍数)+最终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10%×调整系数总和=7+(8-6)×10%×(-3.0)=6.4万。二、该公司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申请环保公开道歉承诺的行为符合《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相关规定,按照《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指引》第三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标准”第三款,可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涉有机废气案件,经过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和教育后,案涉企业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得到整体提升,达到良好的执法效果。在如今政府VOCs污染防治高压态势下,企业要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日常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按标准对VOCs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废气能够达标排放。近年来,环保公开道歉承诺是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普法宣传的具体体现。处罚不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真正的目的,对企业起到启发作用,让企业自觉守法才是根本。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制度一方面实现了对企业的守法指导和帮扶,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行政处罚给企业造成的资金困难,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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