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这家企业被处罚!丨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