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上岗作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严管重罚!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一



案例二

法律普法
根据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 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属重大事故隐患。而常见的特种作业类型有电工、焊工、超过2米的高处作业施工等,如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是极容易造成对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的,对当事人整个家庭造成重大的损失,从而引发后续的一系列赔偿纠纷以及社会矛盾。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如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祖庙微新闻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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