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是落实上位法和机构改革部署的需要。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修改决定共42条,修改了《安全生产法》近一半的条文,还增加了一些全新条款,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大幅度修改。同时,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保留,新组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相关职责,原《条例》需要根据机构改革部署作相应修改。 三是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重要文件,对安全生产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亟待通过《条例》进一步细化落实。由于历史原因,原《条例》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根据近年来的施行情况看,有必要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提高法律约束力和震慑力。同时,近年来我省探索形成了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对规范作业、防范事故、加强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固化这些创新机制和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