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南庄镇一岩板家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出租给另外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用作存放瓷砖使用,查阅双方的租赁合同后发现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另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第三条,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因生产经营转型等原因,目前全镇部分生产企业存在将生产场所转租或分租的情况,将自身内部的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用作生产、储存等用途,在这个行为中会出现两个或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生产活动产生相互影响,可能存在其他的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作为出租方应当负起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约定承租方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共区域进行统一管理,尽量避免生产经营活动的交叉影响,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