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社保断缴,会有啥影响?
佛山12345 2023-09-15 20:18


点击看佛山市生育津贴申领指

社会保险有五大险种,

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如果断缴了,会影响相应待遇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生育保险

影响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医疗保险

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60号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和以居民身份中途参保的特殊人群(新生儿除外)成功缴费的,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因素:

参保人是否连续按月缴费。

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期间发生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连续按月缴费满3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中断缴费后补缴的,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养老保险

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根据规定,申请人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一)年龄条件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

(二)缴费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失业保险

影响失业保险金申领

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领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特别说明:按最新文件规定,除超龄人员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申领人员外,失业人员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再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影响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核定:

缴费年限满一年至四年的,每满一年为一个月的,超过四年以上,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领取期限如下表):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  

(点击可缩放查看图片)

工伤保险

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从何时生效?

员工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时必须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关系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

员工没有参加或补缴了工伤保险,是否可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则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若职工受工伤前没有参保或者受工伤时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应当缴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开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未缴足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缴足的,于缴费达账次日开始享受。补缴之前所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注意:由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项目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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