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公开信
大家好!
为从严落实森林防火规定,杜绝发生森林火灾,保护高明绿水青山,高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醒您:
一、《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全年实行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及其他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山入林。
二、《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规定:我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缘地带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禁止上坟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黄蜂、熏蛇鼠、炼山、烧田基草等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区涉林野外用火工作指引:距林地林缘外30米至200米的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用火的,向村(社区)提交《用火申请表》。用火范围在15亩以下的,由村(社区)审批,报镇街应急办、区森防办值班室备案;15亩以上的,报村(社区)初审,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批。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因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确需用火的,向镇街自然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初审,报区政府审批。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从我做起,积极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打110报警。
2023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