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付环境污染清理费35.2万!南庄首宗污染环境刑事案宣判
禅城南庄 2023-08-24 19:27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谢某、刘某龙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被告人谢某、刘某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外还要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修复费共计35.2万元。

2022年1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魁奇西路溶州新兴村段上元涌低地支涌出现不明油污,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南庄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南庄生态所”)会同溶洲村委会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南庄生态所组织人员在下游设置隔油围栏,对河涌表面的浮油进行打捞清理;同时开展“地毯式”排查,自下而上进行污染溯源,于次日凌晨在事故现场上游的志华停车场内发现粤AS8171重型罐式货车正在滴漏带有异味的油污,并在槽罐内发现有黑色废液。

执法人员在志华停车场内发现嫌疑车辆

经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该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执法人员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随后公安部门锁定犯罪嫌疑人为谢某和刘某龙,两人于2022年1月23日承接了一项废液转运项目,因不具备处理资质和技术,两人经商议后决定找一个隐蔽的地方将废液倾倒。2022年1月24日凌晨,谢某安排刘某龙和临时雇请的刘某某(已另案处置)驾驶粤AS8171重型罐式货车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魁奇西路志华停车场,将重约12吨的废液非法倾倒在停车场内的下水道。因停车场内的下水道与周边的河涌联通,废液经下水道管网流至附近的河涌,最终导致魁奇西路溶州新兴村段上元涌低地支涌出现水体污染,产生应急处置费用约24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约11.2万元。

南庄生态所与第三方机构在事故现场进行采样

谢某、刘某龙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南庄生态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合作,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南庄生态所、南庄派出所与溶洲村委会商讨案情

(一)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种类有: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 吨以上或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3.向河流、河道、水库、山谷及林地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4.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单位、个人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5.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单位、个人利用资质许可“打掩护”,少部分合法收集、转运、处置利用,大部分违法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

6.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7.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参与运输、利用、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8.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

9.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10.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严厉打击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为主要手段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包括:

1.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

2.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与提供运维服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严重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 | 禅城南庄编辑部
审校 | 南庄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来源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南庄监督管理所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