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擅自倾倒30吨固体废物?罚款并责令改正!
佛山生态环境 2023-08-10 15:12

2022年11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到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旺路段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伍某某将4车(共约30吨)工业固体废物陶瓷泥浆倾倒在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旺路段小塘10KV开发区线#15塔旁雨水井内。

经后续调查核实,伍某某出于赚取固废处理费的目的,在无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接受某建材公司的委托,为该建材公司运走其生产过程产生的陶瓷泥浆,并擅自倾倒。

2023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根据已查实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依法罚处罚款并责令改正。涉案的建材公司已另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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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规范合法处置固体废物。点击此处可查看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企业名单

规范固体废物产生、收集

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

确保所有固体废物依法安全妥善处置

是每个企业的应尽之责

希望各企业能够引以为戒

坚持生态优先

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杜绝随意倾倒固体废物

夯实绿色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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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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