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守护群众家门口的“健身房”
佛山检察 2023-08-08 22:30

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普及深入,各式健身器材在社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给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健身选择,丰富了居民的文化体育生活,提升了生活质量。然而随着时间流逝,有的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出现损坏老化现象,有的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8年安全使用年限,处于超期“服役”状态,给市民健身埋下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2月至3月,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驻镇街检察室针对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安全问题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对辖区内健身器材的使用管护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期间共发现56个“问题场所”、162套“带病服役”的健身器材。有的公共健身场所没有树立全民健身器材使用警示牌,部分器材没有标明安装日期、使用年限、张贴报障二维码,有的则已超过使用年限;部分器材零件缺失,如腹肌板、单车器缺失脚踏,漫步机、划船器、坐推坐拉器缺失一臂,蹬力器、健骑机缺失减震橡胶等;器材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如仰卧起坐器有凹陷破损,漫步机脚踏轴承损坏等;儿童活动区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独木桥部分铁索断开、滑梯部分塑料件损坏、秋千固定扣松开或断开、跷跷板固定地面的位置部分螺丝松动等;活动场所破损,具体如羽毛球场地有开裂、单杠底部的泥沙减少、地基裸露等。经大良检察室驻伦教办案组的实地调查和沟通走访,2月22日,顺德区检察院向伦教街道办事处发出磋商函。随后,各镇街检察室相继开展相关工作。各镇街收到磋商函后高度重视、迅速反应,陆续开展了相关整改落实工作。
整改的效果如何呢?
请注意!
前方一大波高能对比图袭来
群众安全无小事
顺德区检察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助力消除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安全隐患
服务顺德文明城市建设
为广大人民群众守护家门口的“健身房”
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8日发布)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16年2月6日发布)第三十条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4月10日印发)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应在器材上设置使用说明标识牌,按照产品认证要求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设置警示标志。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4月10日印发)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使用方解决器材存在的问题。
▌来源:顺德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