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安全使用告知书
品质大塘 2023-08-04 19:36

自建房安全使用告知书
广大居民群众:
       自建房安全事关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自建房倒塌、起火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我们收集了自建房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以作学习警示,请大家切实以案为鉴,以血为鉴,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隐患意识、责任意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自觉配合、支持、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强化自建房日常管护,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房屋安全,人人有责。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珍爱生命,居安思危,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努力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七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对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制定或落实合法、有效的房屋排危措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二)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三)虽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但拆改房屋,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后,出现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情形的;(四)其他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第二十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案例
      202242912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法违规建设的原五层(局部六层)房屋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低,违法违规加层扩建至八层(局部九层)后,荷载大幅增加,致使二层东侧柱和墙超出极限承载力,出现受压破坏并持续发展,最终造成房屋整体倒塌。事发前,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况下,房主拒不听从劝告,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是导致人员伤亡多的重要原因。事发后,包括房主吴治勇在内的8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房主吴奇生在事故中死亡。
       2020829940分许,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违规加建后,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同时不排除强降雨影响,最终导致整体坍塌。事发后,饭店负责人祁建华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具体职责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自建房在办理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餐饮、棋牌室、浴室、群租房等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及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1.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3.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5.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三)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下列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1.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2.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5.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6.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7.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8.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的使用性质;
        9.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来源:三水住建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