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江企业,注意!
九江某厂内员工未取得资格即上岗作业
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规定
对该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些岗位要技能更要有资格



冉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结合本案未持证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五金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特种作业目录》可查得,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此案例中,冉某为特种作业人员,按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格才能上岗作业。
在2023年5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中,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企业聘用无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害极大,该行为既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不负责任,也是对本企业职工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纵观历年来安全事故案例,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不胜枚举,其惨痛教训,应引起安全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以焊接作业为例,常见的安全事故有:
1、由焊接火花引发的燃烧爆炸事故;
2、由焊接火焰或烛件引起的烧伤、烫伤事故;
3、焊接过程中发生的触电事故及高空坠落事故;
4、焊接中焊工常受到的辐射危害有强光、红外线、紫外线等,焊接中的电子束产生的X射线,会影响焊工的身体健康。

凡是在下列网址未查到相关人员信息的,均为无证人员。
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址:
https://cx.me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江镇常见的特种作业有(详见《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6、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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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镇应急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崔健淇
审校:何锦婷、杨荣燕、林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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