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好,公司可以解雇我吗?



业绩考核不合格
公司能以严重违纪为由
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进入今天的“说案”!

王女士2021年8月18日入职某食品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上海,从事销售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
该食品公司制定有《销售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员工“销售人员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四个月考核未达标者(60分以下),公司有权按照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该管理办法经公司告知全体员工并组织培训,王女士亦签收确认。
2022年8月至10月,因业绩下滑,王女士连续3个月每月考核均未达标。2022年11月2日,公司向王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销售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其本人虽然销售业绩确实未完成,但这应该属于个人工作能力方面的考核结果,公司依法应当给予其个人相应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然后再次考核,而不应当直接按照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女士的仲裁申请。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同情形进行规定,并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考核过程受诸多因素影响,即使因业绩未完成而导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也需要明确是否达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程度,而非直接纳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范畴。

现公司制定的《销售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虽然公示告知给员工,但是制度规定员工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公司就按照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做法,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据此,王女士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仲裁委员会应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编辑|佛山人社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