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由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3社保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现作如下通告: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由于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有关工作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
各市原实行按季度、按月缴费的,应统一为按年缴费,原按季度、按月的缴费档次标准换算成按年的缴费档次标准,并适时完成相关法规和文件的修订或废止工作。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6月8日

原按季度、按月的缴费档次标准换算成按年的缴费档次标准,对于参保人而言,如维持原缴费档次,缴纳的总费用保持不变,只是将按月支出调整成按年一次性支出。
低收入群体主要选择360元的档次缴费,其中困难群体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因此,按年缴费不会加重相关人员的缴费负担。




对于原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如有意愿维持原缴费档次,但由于经济原因,暂时无法承担的情形,建议参保人选择在自然年度内经济相对宽裕时及时缴费。

文件印发前已按月缴费并领取待遇人员,不需要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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