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3.5万元!西樵2宗特种设备违法使用案例警示 | 安全生产进行时⑥
南海西樵 2023-07-03 21:15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为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现对西樵2宗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使用
受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望能警醒
广大企业主及从业人员

案例一

西樵一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8日,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九队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该公司的员工正使用1台起重机械进行设备搬运作业。经查,该起重机械已超过定期检验合格周期且未申请检验。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1000元(叁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西樵一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东升南路的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该公司车间内有2台叉车现场处于在用状态。经查,2台叉车均未经检验合格并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处理结果

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宗案件意义

严格依法依规使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极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义务对所用设备申报检验,确保所用设备均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同时,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要形成制度,明确好各岗位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逃避监管,因小失大。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安全生产 重于泰山”“生命至上”,希望辖区各企业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上述典型案例,对标找差,引以为戒,积极投身于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符合“三落实 两有证 一检验 一预案”的基本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法行为,保证企业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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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西樵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林婉妍
审校 | 何锦婷、杨荣燕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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