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西樵一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3年3月28日,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九队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该公司的员工正使用1台起重机械进行设备搬运作业。经查,该起重机械已超过定期检验合格周期且未申请检验。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1000元(叁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西樵一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年4月26日,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东升南路的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该公司车间内有2台叉车现场处于在用状态。经查,2台叉车均未经检验合格并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宗案件意义
严格依法依规使用特种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