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图片回顾推文)

连日来,
后台收到了不少粉丝朋友的提问。
针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我们梳理出以下回答,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Q: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是否有确定港澳调解员的选择权?
有。双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员名册中协商确定一名港澳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Q: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的法律适用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确定法律适用。
Q:涉外的案件能否提供免费翻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Q: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能否请境外律师做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Q:在跨境纠纷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后按照哪里的法律解决纠纷?
某些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适用;当事人无权利协商确定或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法律适用。
Q: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境外的明确地址,法院将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Q:对于涉外案件的立案,是否可以通过线上途径?
立案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律师服务平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

6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推文《留言有福利!“顶流”现身大湾区,这次竟是为了......》,推出“留言有礼”活动。在评论区留言点赞数前20名的粉丝朋友,即可获得我们送出的限量版冰箱贴一套。留言点赞数统计至6月25日中午12:00。


(评论截图于6月25日中午12:00,由于第20名和21名粉丝朋友的留言点赞数一样,因此本次活动共有21名获奖者)
4年审结涉港澳民商事案件3887件,审判用时缩短超5成!
收藏!佛山中院发布涉港澳民事诉讼指引
佛苏“CP”上线,跨越1400公里联动!
这么多好看又“有料”的文章,
你怎么忍心错过?
赶紧“星标”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