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有关事项的通告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
有关事项的通告

一
缴存年度
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二
工资和缴存基数
职工工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缴存单位按职工2022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调整。
2023年度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缴存基数上限为27234元;不得低于我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
当单位申报的工资高于缴存基数上限时,取缴存基数上限计算职工月缴存额,但不得用缴存基数上限替代职工工资数额进行申报。
三
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四
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个人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数)
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数)
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即月汇缴总额)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3268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单位月缴存额上限为3268元(四舍五入取整数),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6536元;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95元,单位月缴存额下限为95元,月缴存额下限合计为190元。
五
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汇缴调整参照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工作,并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相关业务指引可查看附件。
(四)本通告中“高于”、“低于”不包含本数。
附件:2023年度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业务指引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