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民事官司怎么打?这份指引告诉你,记得收藏→
佛山政法 2023-06-20 22:39

遇到跨境纠纷,如何处理?
港澳人士怎么在佛山打官司?
小编为你隆重揭晓↓↓↓

6月20日,佛山中院以简体中文、繁体中文、英文、葡萄牙文四种版本发布《涉港澳民事诉讼指引——湾区跨境纠纷一本通》,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对六类共十七个涉港澳民商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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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青年眼中的法治大湾区

你发现了吗?《涉港澳民事诉讼指引——湾区跨境纠纷一本通》的封面与封底设计以粤港澳大湾区特色建筑为主,并加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广东剪纸)省级代表传承人饶宝莲的剪纸作品,带大家“站在”城市之巅,领略粤港澳大湾区时代之美。

来!让小编带你
“漫阅”涉港澳民事诉讼指引!
一、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二、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委托与授权

三、跨境纠纷的多元化解

四、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

五、如何实现线上跨境诉讼

六、法律文书的认可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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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中文、繁体中文、
英文、葡萄牙文,
四种版本《指引》。

更多详细内容,
可往下滑动查看指引全文。

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Q1:如何确定属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

(二)案涉标的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领域内的民商事案件;
(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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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目前,佛山两级法院管辖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

(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佛山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元以下;

(二)广东省佛山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第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4000万元以下。
涉港澳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港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港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港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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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就同一争议,当事人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澳门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当事人已向香港法院或澳门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后,其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地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香港法院或澳门法院作出的商事裁判在内地法院未获得或未全部获得认可的,当事人就未获得认可部分所涉争议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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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除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选择内地法院管辖,能否协议选择境外法院管辖?

涉港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境外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境外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九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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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港澳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何要求?

(一)港澳居民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并经法院工作人员核对确认与原件无异;

(二)香港公司或者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三)澳门公司或者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四)港澳公司或组织的代表人参加诉讼的,除了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如董事会或股东决议),且该证明文件已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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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港澳当事人若要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港澳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公司及组织)在境外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二)港澳居民、港澳公司或组织的代表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但港澳公司或组织的代表人在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除了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如董事会或股东决议),且该证明文件已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三)港澳居民、港澳公司或组织的代表人可以在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四)港澳当事人委托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依据授权委托书等直接认定授权委托关系。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四十九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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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什么是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九市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的律师。

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Q8:港澳当事人遇到了法律纠纷,除了通过诉讼,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除了通过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法律纠纷。当事人可在诉前进行和解,也可以在诉讼中由法官主持调解或委托港澳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寻求仲裁解决纠纷,双方之间应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Q9:选择港澳特邀调解员的优势是什么?

港澳特邀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涉港澳民商事纠纷调解,其了解两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能融汇两地文化、交易习惯,更具有专业性,有利于高效化解涉港澳纠纷。

Q10:佛山两级法院港澳特邀调解员人员名册在哪里查询?

当事人可以向佛山两级法院立案窗口查询。

港澳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便利措施

Q11:港澳当事人在内地参加诉讼,是否可以线上办理委托手续?

港澳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AOL授权见证通”等在线视频方式办理授权委托见证手续。

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五条

Q12:港澳当事人通过什么平台实现线上跨境诉讼?

港澳当事人可以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或者粤公正微信小程序线上参与跨境诉讼。当事人在上述线上平台注册并核验身份之后,可以进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提交证据等一系列诉讼活动。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送达规则与证据认定

Q13:涉港澳民商事纠纷中,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要如何认定?

境外形成的证据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无需办理公证、认证:

(一)境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或转递手续;

(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其授权人员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内地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认定其证明力。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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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当事人在香港法院、澳门法院诉讼中作出的陈述,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香港法院、澳门法院诉讼中作出的陈述,内地法院经庭审质证,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九条

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Q15:在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内地法院审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解决民商事争议。

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十条

法律文书的认可与执行

Q16:香港法院或澳门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是否可以在内地执行?

内地法院可以依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相关的区际司法协助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或澳门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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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在内地执行?

内地法院可以依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相关的区际司法协助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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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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