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西樵”推出【以案释法】栏目,通过多个案情简介、法例解释、风险提醒等,提供丰富、实用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敬请关注! 西樵一市民未按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罚款!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西樵镇高街西X号门前路段有一堆生活垃圾,主要是纸皮和废弃的塑料制品等生活垃圾,未按规定投放。综合行政执法办迅速作出反应,立即依照执法程序对上述行为开展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在高街西X号业主陈某在场的情况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确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况,拍摄现场照片固定现场事实。根据现场检查,高街西X号业主陈某承认上述的生活垃圾是其投放的,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执法人员责令陈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普法教育。 执法人员后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向陈某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在案证据、违法依据和拟处以100元的罚款等。 陈某亦承认其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行为,对拟处罚内容没有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随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认识到其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严重性,依法改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陈某投放生活垃圾数量不多,且能及时承认违法事实并承诺立刻处理,本办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适当裁量,陈某需对其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同时这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垃圾分类投放已成为新风尚,生活垃圾分类势在必行。作为群众更应履行好自身职责,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一起为改善生活环境、为绿色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