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有人被罚款200元!这件事不能忘
在大良 2023-06-20 18:24

汪星人是人类忠诚的朋友

是养犬人心中的重要家庭成员

它们给人带来愉快、活力和希望

给我们增添了许多生活乐趣

但也存在不文明行为

遛狗不牵绳、宠物伤人、排泄物污染环境

给不少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不良影响

爱宠外出请遵守规定
案例一

2022年8月,大良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在大良街道某小区某栋楼下空地遛狗,未用犬绳进行牵领

案例二

2022年11月,大良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梁某某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在大良街道某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公共场所内携带犬只外出,未牵领犬绳且未佩戴嘴套等防护器具,对他人造成困扰。

以上案例的当事人因违反《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被罚款200元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二百元罚款。

创造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

是每个养犬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养成文明、科学饲养宠物的好习惯

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美好!

指导:区普法办、区司法局
来源:大良普法办、大良司法所、大良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大良综合执法办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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