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微学法丨保护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鼓励引导残疾人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残联开设《掌上微学法》专栏,法律知识尽掌握!

案例
刘小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2015年1月邢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2016年8月生育一子刘小某。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邢某于2019年10月携刘小某离开双方租住房屋至其父母家居住。邢某为智力四级残疾人,刘某为肢体二级残疾人。2020年11月,刘小某以其母亲邢某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抚养费共计28000元。



案例

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4月生一女李某某。2018年5月,李某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生病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9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李某某。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的女儿李某某系唐氏综合症患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在双方均不同意抚养李某某的情况下,不宜准予双方离婚。望双方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共同陪伴女儿接受康复治疗,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家庭生活多一份付出和责任。遂判决:不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

掌上微学法丨我的身体我做主,谨防网络“隔空猥亵”
佛山残联编辑部编辑
来源:广东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