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芦苞企业服务年
《劳动争议以案释法专栏》

以案释法 以案学法 以案为鉴
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离职可否要求赔偿培训费?

芦苞某企业的业务员在2021年年底离职,于2022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结算的提成工资。芦苞仲裁庭受理后,于2022年9月开庭审理,该企业在庭审时才口头提出劳动者自行离职,要求劳动者承担的培训费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需要在提成中抵扣。由于企业的请求未在法定答辩期提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仲裁员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庭向当事人释法,并在该案裁决书如实记载该企业口头申请的事实,依法告知该企业可另行申请仲裁,使该企业的仲裁时效有效中断,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影响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2023年3月,该企业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向芦苞仲裁庭提出培训费、赔偿金的仲裁申请,该企业的关键证人在香港参加展会未能到现场参加庭审,仲裁庭通过2023年升级后的庭审系统“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智慧庭审平台”对案件网上庭审,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2023年5月,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依法支持了该企业的仲裁请求。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服从裁决,劳动者已按裁决结果向该企业支付相应费用。该案例属于响应二十大精神,助力良好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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