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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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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又来啦!对于即将走出校门的毕业生们来说,这可不仅仅是一个“放学”的时刻,更是一个“出发”的时刻。
一些小伙伴已经找到了心仪的工作,而其他毕业生则正在积极求职。那么,在毕业和求职的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1
关
于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晚也应该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主要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
关
于
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01
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02
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3
试用期社保缴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04
试用期特殊情况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温馨提示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关
于
档案管理


毕业生档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档案是严禁自行携带转递的。
依据毕业生们就业去向的不同,档案的转递也有所差别。学校会根据毕业生的毕业去向,转到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转递人事档案。


4
关
于
求职渠道


毕业生可通过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或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进行求职登记,享受相关就业服务。
可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中国公共招聘网登录求职登记小程序。
扫码进入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


这些平台要认准:
中国公共招聘网:
http://job.mohrss.gov.cn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http://job.mohrss.gov.cn/202008gx/index.jhtml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SYkaoshizhaopin/zyhgjjgsydwgkzp/


前途有梦,不负星光
毕业不是终点,青春未完待续
祝你们毕业快乐
鲜衣怒马,青春闪耀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网
编辑|佛山人社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