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人民调解作为“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增进群众团结和谐的“润滑剂”,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5月是人民调解宣传月
值此之际
南海推出首个人民调解动画短片
《甄嬛传番外篇之
古代“打工人”的维权智慧》
动画以俏皮的MG风格,讲述古代“打工人”流朱因碎玉轩被克扣月例、怠慢补桌角一事与内务府总管黄规全争执不下,在调解员苏培盛分析下,黄规全知晓了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月例是法定义务,最终成功调解,流朱与黄规全达成一致意见。
一起来看看动画吧!
看完这个动画,关于人民调解
你是否有更深入的了解?
作为劳动者
你get到维权干货吗?
A:《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A:《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A:《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A:《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