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桂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存在的“利用管道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问题作出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容桂监督管理所将该案件卷宗移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洗砂行业的生产周期具有不确定性,监管难度大,但陆上洗砂场若泥浆排入河道,会导致河床抬高,过水断面减少,影响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功能,同时大量的泥浆进入河道会使河道水质恶化,会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
今年以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对辖区非法洗砂行为持续推进专项执法行动三次,严厉打击容桂河道水域非法洗砂行为,规范陆地洗砂场所洗砂。
各洗砂企业
要规范陆地洗砂场所洗砂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坚决守护生态防线
携手共筑佛山碧水!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