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上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咨询策划、网络营销、信用认证、技术支持、业务培训、支付结算、仓储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机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活动推广的企业和机构;其他符合扶持范围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企业和机构。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升级。对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或设备,对现有跨境电商销售、流通环节进行技术改进和提升(包括但不限于如新建或升级改造销售服务平台、平面视觉设计创作中心、仓储管理系统、人工智能系统、跨境电商直播设备、绿色电商等)。开展数字商务转型升级的企业按照技术升级改造实际投资额的最高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万元。
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建设。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或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其当年获得境外商标或国际认证时已支付的注册费用或认证费用,按上述费用的最高7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4.支持企业建设独立站。鼓励企业通过独立站实现数字化经营,对企业的独立站建设费、推广费按照实际支出的最高8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5.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引流推广。支持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品牌店,鼓励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电商直播等方式开展推广,对企业按照开店、推广综合费用的最高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6.鼓励跨境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对上年度服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数量达到100家、200家、300家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且相关企业交易额纳入我市跨境电商数据统计的,分别给予平台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支持。
1.支持自建、租用海外仓。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对自建、租用海外仓等方式开展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运营的企业,按照海外仓综合服务费用的最高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支持企业提供海外仓服务。对自建、租用海外仓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跨境电商产品中转、存储等海外仓服务,且运营面积和服务本土企业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的最高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1.支持企业参加新业态展会。对企业参加线上线下新业态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线上平台使用费、维护费、推广宣传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最高10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次展会获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2.支持展览公司、商(协)会开展新业态展会公共组织服务。对展览公司、商(协)会等服务机构开展线上线下新业态展会组织服务后达到预期效果的服务项目,给予展览公司、行业商(协)会每个机构每个服务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行业商协会、咨询培训企业等相关服务机构,对传统企业和本地跨境电商企业管理人员、跨境电商人才开展系列培训,对培训活动发生的场地费用、策划费用、宣传推广费、组织服务费、专家劳务费、交通住宿费等,经市商务局核定确认,按照不超过合理支出费用的最高60%给予支持,每个活动(主题)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每个单位最多申报10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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