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介绍,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房屋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经各区组织的既有房屋治理专项排查工作中,亦普遍发现佛山仍有较多简易结构、使用年限较久、安全隐患较多的房屋,部分更被评定为C、D级危旧房屋,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房屋隐患。
根据《立法法》及省人大的相关规定,佛山市人大对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属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范畴,佛山具有立法权限。
目前,佛山已制定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由佛山市制定的《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已累积了实践经验,亦总结了目前存在的系列问题,将在本次立法中进一步明确。
根据意见稿,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房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是第一责任人,需履行的主体责任及禁止行为。其中,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和附属设施用途,禁止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禁止非法加建、改建、扩建房屋,如擅自增加层数、开挖、扩建地下室、在屋面违章搭建等。
考虑到建筑幕墙问题在佛山较为突出,意见稿设置专章明确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规定实施不少于三年保修期,明确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对应的责任,明确既有建筑幕墙开展定期检查以及开展安全性鉴定的规定,对存在隐患的建筑幕墙整治的措施及后续应鉴定的规定。
意见稿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下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做好安全风险防护措施。如出现房屋倾斜、地基下陷、有较大裂缝、存在结构倒塌风险等重大安全隐患情形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
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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