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佛山某养殖场偷排“黑色液体”?查处并罚30万元




上述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杨和镇人民政府最终对上述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养殖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落实主体责任
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理念
做到合法经营、绿色生产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杨和监督管理所、杨和发布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