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扫违规野外用火=警告、罚款、判刑!
南海西樵 2023-04-15 17:36

“五一”前后
仍有一波祭扫高峰
倡导不妨用一束鲜花寄托思绪
取代明火祭祀,平安祭扫
南海区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南海区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3年4月30日前
全区所有林地及
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严禁野外用火!
(戳下方图片了解禁火令详情)

以下有两则上山祭扫

违规野外用火被处罚的真实案例↓

一根木柴引发火情
黄某强(男,47岁)上山祭拜携带香烛、纸钱、烧肉、苹果、红米酒、香烟等祭拜用品,期间点燃香、纸钱、香烟,并用一小木柴翻拨燃烧的纸钱,后将小木柴随手扔掉引发火情,后经消防、公安等力量全面扑救,明火扑灭,无人员伤亡。嫌疑人黄某强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在林区、荒草连片等高火险地区使用明火,若因明火祭祀引发山火,将承担法律责任。

明火拜祭违规野外用火

以案释法

案件简介:

根据上级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0月前后均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当年的10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进入森林防火禁火期,在禁火期内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当事人刘某于2020年10月25日当天,携带拜祭品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山进行明火拜祭,期间被西樵山护林员在巡查中发现。其明火拜祭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违规野外用火。

调查与处理:

接到线索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在西樵镇自然资源所有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山,对刘某涉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一事进行勘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刘某的陪同下,确认了当事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地点,发现现场有约3平方米的明火拜祭痕迹。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南府[2009]218号)第一条:“南海区所有林地及林缘100米以内范围,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西樵山划为高火险区。”以及《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拟决定处罚如下:对刘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同时根据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按照广东省秋冬季森林防火要求,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南海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0月前后均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森林防火禁火期为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在禁火期内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禁止野外用火行为。

因此结合特别防火期期间及禁火令关于护林防火的工作要求,西樵镇林业执法部门将在清明期间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西樵镇森林防火安全。广大市民群众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祭扫、严禁明火。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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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佛山民政、西樵镇普法所、西樵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应急普法
编辑 |佛山新闻网 杨荣燕
审校 | 何锦婷、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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