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逃避监管非法排污?处罚18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某运维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移送公安处理。

某运维公司利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投机取巧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相关企业与第三方单位
要引以为戒
莫存侥幸
加强环保管理
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杏坛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