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东省律师协会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公布,57个案例获评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其中,佛山共有1个案例获评一等奖,2个案例获评三等奖,1个案例获评优秀奖。
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
优秀案例佛山市获奖名单
一等奖
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承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办案单位: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谢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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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香港居民邹某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其妻子赵某甜(香港居民)、女儿邹某兰(香港居民)、女儿邹某洁(香港居民)三人平均继承其全部财产。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2017年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出具《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明确由邹某兰作为邹某遗产的唯一管理人及执行人。邹某兰持佛山市禅城区公证处《存款查询函》查询得知,邹某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自2016年8月23至2016年9月7日期间支出人民币513.34万元,转入邹某在内地的女儿邹某红的建设银行账户中,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就返还案涉513.34万元款项与邹某红协商未果,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禅城区人民法院调取了邹某红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清单,发现513.34万元款项转入邹某红账户后,又分别转给了邹某红丈夫冯某钜20万元、邹某红儿子冯某华235万元、邹某红儿子冯某恩235万元,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遂申请法院追加冯某钜、冯某华、冯某恩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要求四被告返还513.34万元资金及利息。
2018年9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04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判令邹某红向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返还513.34万元本金及利息,判令冯某钜、冯某华、冯某恩分别在20万元本金及利息、235万元本金及利息、235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邹某红、冯某钜、冯某华、冯某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以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适用香港法律错误、香港遗嘱效力不包括内地财产等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采信了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提供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行就香港法律及文书出具的法律意见。2019年10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民终220号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某甜、邹某兰、邹某洁在二审民事判决生效后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回了513.34万元本金及利息。
案件点评: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涉港民商事案件领域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等文件,而本案涉及香港遗嘱的认证程序、效力范围、准据法的适用、香港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等法律问题,对于内地法院能否直接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遗嘱条例》条款内容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目前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规定。
佛山两级人民法院适用香港法律确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法律效力,保障了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财产权益,彰显了法治精神,对于内地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同时也为粤港澳居民在内地的经商投资或工作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考虑到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两地在法律理论、法律原理、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内地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案件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法律理解与查明提供港澳当地律师行的法律意见作为参考,以便内地法院可以更加准确严谨地理解和适用当地法律规范。
三等奖
跨境遗嘱执行
办案单位: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周丽霞、曾德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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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香港居民陈女士于2017年6月在汕头去世,陈女士生前于2011年11月在香港立有《遗嘱》。《遗嘱》主要内容:
1.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陈女士通过《遗嘱》委任李先生、吴先生及岑女士作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
2.遗产范围:香港物业、银行存款、首饰、股票、黄金以及汕头市内20套房产;
3.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1)养女陈某灵(内地收养,现为香港居民);
(2)子侄分别陈一、陈二,均为内地居民;
(3)侄孙陈三内地居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下统称“受益人”)
4.《遗嘱》指定继承或遗赠:
(1)养女陈某灵指定继承香港物业及汕头两套房产;
(2)分别遗赠陈一、陈二、陈三汕头各一套房产;
(3)剩余遗产在养女、子侄和侄孙之间平均分配。
2017年12月,香港律师协助遗嘱执行人完成《遗嘱》在香港高等法院的认证及登记,确定《遗嘱》合法有效性和授予李先生、吴先生对全部遗产和财物的管理权。
2018年3月,周丽霞律师协同香港律师分别对两地剩余遗产中的内地不动产、珠宝首饰进行价值评估;
2018年4月,周丽霞律师、曾德彩律师协助遗嘱执行人对内地各受益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以及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
2018年5月,周丽霞律师就陈女士当年在内地收养的合法性向遗嘱执行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8年8月,在香港,遗嘱执行人召开会议,受益人、香港律师、周丽霞律师、曾德彩律师出席,就剩余遗产的分配进行协商,最终确定非指定继承15个房产、珠宝首饰及现金遗产按“评估定价,差额现金补偿的方案”,由遗嘱执行人和全体受益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对剩余遗产进行均等分配。
2018年8-12月,香港律师协助遗嘱执行人、各受益人办理内地房产继承/受遗赠所需的香港法律文件,包括:死者的婚姻登记及身份事项登记情况、《授予书》公证、亲属关系声明、养女的同一人身份声明等。
2019年1月-5月,周丽霞律师、曾德彩律师根据《遗嘱》及《遗产分配协议》的安排,针对位于汕头的20个房产的继承/遗赠与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沟通、确认要求与程序。
2019年6月,周丽霞律师、曾德彩律师协同遗嘱执行人、香港律师、全体受益人完成20个房产继承/受遗赠的过户申请手续,并先后于7月份初全部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
2019年10月,周丽霞律师把新的不动产权证分别交付给各受益人。至此,本次跨境遗嘱执行完满完成。
案件点评:
本案的跨境遗嘱执行,涉及香港与内地继承、收养、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从当事人身份涉及两地,遗嘱效力适用香港法例,到内地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则适用内地法律,再到遗产分配协议的草拟、签订和执行,均离不开两地律师对两地法律理解和适用的把控。尤其本案主要遗产内地房产继承/遗赠及所有权转移登记,要求内地律师需对香港遗嘱认证、遗嘱执行人角色、遗嘱执行的程序有全面的了解,同时对内地涉及不动产继承/遗赠方面法律的精准理解与把控,同时理解各政府部门就涉外遗嘱继承的操作,通过多方统筹、沟通与协调,方能促使对整个事情的理解与执行往一个方向走,最终达成目的。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化发展,三地人的交往必将是越来越紧密,而与人密切相关的婚姻、家事与继承,必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过程中最基础、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通过三地律师在该领域的不断交流、实践,经验总结,推进三地之间涉及婚姻、家事与继承的法律制度在衔接与适用上制定更多便利措施、衔接规则,以解决三地人交往过程中因法律制度不同带来的冲突。
三等奖
曾某诉李某(香港居民)、陈某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单位: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钱国斌、高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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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香港居民李某与大陆居民陈某为情侣关系。李某在大陆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并登记于陈某名下。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及使用人仍为李某。从事二手车买卖为生的大陆居民曾某与陈某、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车辆转让予曾某,由陈某、李某提供一切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该买卖合同中陈某的签名为李某代签。曾某全额支付购车款,李某亦已完成车辆的交付,但陈某以未收到4万元过户手续费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事宜。曾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陈某返还全部购车款和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受诉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解除案涉买卖合同,由李某向曾某返还全部购车款,同时李某和陈某向曾某支付违约金、中介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点评: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生活和工作的过程中,为了手续上的便捷,经常采用借用内地居民的名义,持有财产、购买股权或成立公司。尤其是实际购车人和名义购车人之间存在诸如朋友、情侣、亲属等关系时,双方因碍于人情关系,鲜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十分考验代持人的诚信,在发生纠纷时亦常因缺乏书面约定,难以确认代持人配合义务的边界和内容。
本案中,作为香港居民的李某借用作为大陆居民的女朋友陈某的身份购买汽车,陈某作为车辆代持人,在车辆所有人拟对外转让车辆时,按常理来说应积极配合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但这种“积极配合”是否必然无偿、“积极配合”到何种程度却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个案分析,个案认定。
受诉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紧扣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认为涉讼车辆除交付之外的办理过户手续为出卖方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最终认为涉讼车辆未能办理过户一事曾某不存在过错。同时,陈某抗辩李某并未能支付4万元办理过户手续费亦不能对抗善意的买受人曾某。
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在涉港案件中,依法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内地居民购买香港居民实际所有的车辆时的合法权利。
优秀奖
庄某诉纪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房屋代持协议纠纷
办案单位: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卢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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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庄某为内地居民,纪某为香港居民。庄某委托纪某代其购买香港的一处物业,双方为此签订房屋代持合同及相关书面文件,庄某向纪某支付15%首付房款。其后,庄某发现纪某原来早在双方达成涉案交易前,已认购相关物业,却并未如实告知庄某;此外,纪某认为因庄某无法提供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金额依据,对庄某所告知的余下85%房款应扣除的银行贷款金额存疑,认为庄某可能有不诚信行为,遂拒绝支付余下房款,并向纪某提出解除合同。纪某表示不同意。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纪某退还全部购房款和税费,以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解除案涉房屋代持合同,但驳回庄某其他诉讼请求。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内地居民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基于各自身份上的便利,和粤港澳三地经济活动的频繁往来,经常发生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彼此借用对方名义购买对方所在地资产的合作关系。本案中,内地居民庄某和香港居民纪某长期相互委托代持不动产正是这一典型事例。
这类长期相互委托的合作关系正因有互信和合作历史为基础,合作双方在交易推进过程中,经常采用灵活便捷的形式,例如通过微信商定交易细节、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纪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履行受托人的义务,详细告知庄某相关款项的明细,包括其需支付除首期房款及银行按揭外需支付的剩余房款的数额由来。
结合香港地区的房屋交易习惯,可以印证纪某所述的银行按揭情况基本符合客观常理,故此其主张应支付的房款余额应在合理的范畴内。在此情况下,庄某理应按照双方达成的交易合意继续推进。在没有证据证明纪某不诚信或违约的情况下,庄某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受诉法院充分尊重香港和大陆两地房地产交易和投资交易习惯,依法认定纪某作为受托人不存在过错,保护了香港居民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