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法规 | 为侨服务问答指南
佛山侨联 2023-02-15 16:48

第一篇咨询问答
身份确认

01.外籍华人/华裔如何加入中国国籍

我是持有国外护照的华裔,一直在中国读书,未来想留在中国定居发展,由于身份问题,找工作成了阻碍,我想了解如何申请加入中国籍。

本人江门恩平市户籍,妻子也是江门市户籍,在委内瑞拉打工八年,刚登记结婚。现有两小孩,持有委内瑞拉出生证明和护照。现回国发展,不去委内瑞拉了。两孩子想放弃委内瑞拉国籍,入江门市户籍,我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中国国籍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凭批准书获批准加入中国籍后,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并申领身份证。

02.华侨如何恢复中国户籍

我的堂哥外出巴拿马工作和居住多年,现在想回国定居,请问如何恢复中国户籍,需要什么条件?

问:我是广东开平市人,1998年去美国加州,持美国绿卡和中国护照,无中国公民身份证,能否续办回身份证?

答:旅居海外的华侨如需恢复已注销的户籍并获取居民身份证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申请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华侨回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规定,广东省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基本条件是:(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索计居住满90天;(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三)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在我省向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的除符合以上条件还应符合当地的落户条件。

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人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登记手续;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验《华侨回国定居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等后,对照地级市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办理落户手续,在拟落户的《居民户口簿》上打印户口信息,并为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

03.港澳居民如何申请内地居民身份

本人已在内地定居多年,能否放弃香港身份换取内地(大陆)身份?应去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答:《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根据以上法规可知,获准回内地(大陆)定居的香港居民,可以依法办理入户手续和取得身份证。相关业务由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受理。

04.孩子会不会因父母不同国籍而拥有双重国籍

我在美国留学的时候认识了我美国籍妻子,目前定居在中国,我们打算在中国境内生一个宝宝,请问孩子是属于中国国籍还是美国国籍?孩子会不会因为父母不同国籍而拥有双重国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拥有中国国籍,且定居在中国,小孩在中国出生后会取得中国国籍。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上,一个人只要有中国国籍,哪怕他事实上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根据我国法律也只会认定其中国国籍。因此小孩在取得中国国籍后,并不会因为父母不同国籍而拥有双重国籍。

05.国外出生的小孩是华侨吗

问:我在国外有居留权并生活超过两年。我孩子在国外出生,有国外永久居留权,中国国籍。孩子几个月大就回广东省生活学习,现已在粤近十年。我本打算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孩子在当地入户定居。但有意见说除了父母,孩子本人也要具备华侨身份,而我的孩子在国外只生活了几个月就回国,所以不属于华侨,也就不能申请。想咨询一下这种理解正确吗?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对象必须是华侨。根据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对“孩子在国外只生活了几个月就回国,所以不屈于华侨,也就不能申请(华侨回国定居)”的理解是符合以上华侨回国定居规定的。

06.中国留学生在国外出生的子女是否为外籍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父母双方均为中国留学生的,在国外所生子女不具有外国国籍,不是外籍华人。

07.如何申请华侨身份证明

我有日本永久居留权,定居在广东,如何申请华侨身份证明?

目前国家和我省还没有办理华侨证的相关规定。如果因涉及华侨子女就读广东省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三侨生”参加高考、华侨港澳台联考等事宜确需证明华侨身份的,可根据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确认身份。

08.如何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问:广东省归侨证由哪个部门发放?需要提供什么证件才能办理?

问:我父亲是归侨,有归侨证,已过世。如要办理侨眷证明,应到哪里办,如何办?

根据《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规定,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归侨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申请侨眷确认身份,需提供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侨眷与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也可由双方任一方所在单位根据合法有效材料出具其亲属关系的证明。其中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箱华人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指居民户口消,居民身份证等其中一项能证明自身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户籍管理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中一项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材料。

09.侨眷身份应具备什么条件

华侨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内的眷属是否属于侨眷?

我舅贸在美国工作十多年并有美国永久居留权,那么我是否能确认为侨眷身份?

答:根据国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规定,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因此,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取得外国国籍后,其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仍视为侨眷,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发生改变,可享受侨眷待遇。

第二个问题中,根据规定所包括的范围,外甥与舅舅的亲属关系不在该范围内,故外甥不能认定为侨眷身份。

10.户口迁移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吗

本人1978年出生,户籍辽宁省。2002年至2019年一直在肯尼亚生活,并获得了肯尼亚永久居留权。现与肯尼亚籍丈夫和小孩定居东莞市。小孩出生于肯尼亚,2015年入辽宁省户箱。近期,欲将本人和孩子户口由辽宁省迁移至东莞市。请问:1.本人是否符合归侨身份?2.是需要先迁移户口还是先认定归侨身份?

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归侨身份等相关问题的批复》(国侨政发〔2013〕54号)规定,对于定居国外未注销户籍又回国居住要求归侨身份认定的,如申请人符合相关认定条件,侨务部门可予以办理。归侨身份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具体认定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办理。

根据《广东省侨办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规定: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归侨、侨眷为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一项侨务政策,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其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须由归侨、侨眷本人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交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身份并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原则上“一事一开”,需要维护某项权利时才到当地侨务主管部门开具。所以,户口迁移与归侨身份认定互不相关,不分先后。

11.侨眷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改变

我是侨眷,有《归侨侨眷证》。户口之前在广东省外,现迁到广州市,我的侨眷关系是否需要一同迁过来广州市?

侨眷关系不需要转移。侨眷身份出现在以下3种情况不会改变:(一)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其人身关系并没有改变,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二)华侨加入外国国籍,改变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三)华侨回国定居后,其国内的眷属仍视为侨属。

侨眷身份出现以下这些情况自然消失:依法与华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成与华侨、归侨解除护养关系,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因这个前提产生的侨眷关系自然丧失。

12.定居海外时未注销户口又回国定居是归侨吗

夫妻双方户籍在国内,2001年至2010年一直定居在国外,有国外绿卡,2011年回国居住至今,但是没有放弃国外居留权,夫妻双方是属于华侨还是归侨?

我在国外合法居住满八年,现已回国安度晚年,能否认定为归侨?

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归侨身份等相关问题的批复》(国侨政发〔2013〕54号)规定,对于定居国外未注销户籍又回国居住要求归侨身份认定的,若申请人符合相关认定条件,侨务部门可予以办理。

第一个问题中由于夫妻双方均还持有有效的国外居留权,还不能认定为归侨,只能视为华侨。第二个问题中,需要确认国外居留权是否还有效,如有效则还不能认定为归侨,无效可以认定为归侨。

13.出国留学人员归国后能否享受归侨待遇

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后回国,能否享受归侨待遇?

根据国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规定,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视为华侨。自费留学生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属华侨,回国后是归国华侨,可享受归侨待遇:公派留学生逾期滞的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从法律、政策上讲应属华侨,但他们没有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不享受归侨待遇。

出入境管理

14.如何查询出入境记录

我现在要为小孩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需要提供出入境记录,原来的护照已丢失,我应该向什么部门申请出入境记录?如何申请?

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向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人的出入境记录。

为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到拟查询单位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对于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未满16周岁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查询单位将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代办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说明不予查询的原因: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依申请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并及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办理人应当核对查询结果,并在存档件上符字确认,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向查询单位提出,查询单位将进一步核查。

目前,“移民局APP”也可自助查询近十年的出入境记录。

15.年老华人居留中国期满,应如何申请签证延期

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来满18周岁子女,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入境后如需在签证有效期满后继续在华停留,可以在签证有效期满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视情签发有效期6个月或1年的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16.华侨回国后如何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答:华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17.华侨能否申领中国“绿卡”?

问:什么是“绿卡”?我国有“绿卡”吗?华侨能申领“绿卡”吗?

答:“绿卡”即外国人在居留国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一种资格。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联合签署第74号令,正式发布施行了中国“绿卡”审批制度:《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华侨持有中国护照,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因此中国“绿卡”制度不适用于华侨。

18.加入外国国籍后如何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

问:本人出生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已经入籍居住国,现在可以申请中国永久居留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华人在内的外籍人士符合条件可通过以下5种途径,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是投资类。申请人需在中国连续直接投资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对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金符合额度要求。

二是任职类。在任职单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需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三是特殊人才类。即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籍人才。

四是婚姻家庭类。申请人需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士之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留不少于9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五是投靠类。包括未满18周岁,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留不少于9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老人。

19.加入外国国籍后还能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保护吗?

问:出国定居并取得外国国籍后,还能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成为外国公民,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和协助。

回国定居

20.华侨如何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问:我是在泰国出生长大的华侨,一直持中国护照,在泰国当地没有身份证,有外国人居住证,现想回国定居,目前在中国只有亲戚,我父母都是在泰国出生长大,目前父母还在泰国,如何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受理与审批,规定中明确了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条件和受理程序。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人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登记手续;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验《华侨回国定居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等后,对照地级市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办理落户手续,在拟落户的《居民户口簿》上打印户口信息,并为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

21.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应符合哪些条件?

问:我从国外回来,我的原籍不在广东省,现居住在东莞市,并有合法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华侨“回国定居”手续吗?

问:我是哈萨克斯坦华侨,60年代父母从中国去哈萨克斯坦,我在哈萨克斯坦出生,持有中国护照。近十几年,我在广东中山从事外贸业务,已在中山购房定居生活。父母原籍浙江,父母的兄弟姐妹和同辈堂兄妹健在,去浙江当地公安户籍部门查询父母户籍并尝试恢复,但因年代久远已无法查询。请问,像我这种持有中国护照却难以入户的,应如何申请户籍与身份证?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20〕4号)规定: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1.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2.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3.本人承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4.本人境内有稳定生活保障能力的亲属患意为本人提供稳定生活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如申请到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华侨,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具各以下条件之一:

(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华侨:(二)在国外出生未满18周岁的华侨,申请到父母户籍地定居:或父母户籍已注销,申请到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户籍地定居:(三)国外出生满60周岁的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四)在国外出生满18周岁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五)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华侨,受聘于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

22.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必须放弃外国居留权吗?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规定,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或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均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二)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三)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x33mm)一张;(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五)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文书;(六)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外文证件(材料)的中文翻译文本;(七)由亲属自愿提供房产居住的,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声明书;(八)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有稳定生活保障的合同(凭证),境内有稳定生活保障能力的亲属愿意为本人提供稳定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书。

根据以上规定,华侨申请到广东定居必须自愿声明放弃外国居留权。

23.广东省《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规定:《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登记手续,期未办理的,需向原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

24.华侨因材料问题无法办理回国定居的应如何恢复户籍?

问:我俩夫妇快到80岁了,2020年从哥斯达黎加回到家乡养老,有房产,出国40多年只持有中国护照,中国户籍也被注销,现无法提供住在国身份材料,无法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如何入回中国户籍并办理居民身份证?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规定: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出具《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受理告知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由于在居住地有房产,能查询到出国前的人口底册,考虑到原居住国居留证已过期,前往住在国身份认证困难。申请人可持《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受理告知单》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常住户口恢复。

25.外籍华人是否可以按华侨回国定居手续申请在中国定居?

问:我已加入了某国国籍,如要回国定居,是否符合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的条件?

答:《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办〔2020〕4号)规定适用于华侨在本省申请恢复已注销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申请在非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外籍华人不符合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条件。

26.回国定居手续中如何界定亲属关系?

问:回国定居申请需要亲属提供房产自愿供申请人居住的证明,房产是堂姐的,但是因为没有文件可以证明父亲与堂姐父亲是兄弟关系,国内已无其他亲戚可以挂靠,怎么办?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规定,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地,条件之一是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的。由亲属自愿提供房产居住的,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亲属自愿为其提供住所的声明书。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户籍管理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中一项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材料。

涉侨教育

27.如何进行“三侨生”身份确认?

问:父亲是归侨,父亲户口所在地在清远市,孩子户口在广州市,应在孩子户口所在地还是父亲户口所在地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

答:“三侨生”是指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考生本人为归侨学生,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规定》(粤侨办〔2021〕1号)规定:在本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应当于高考前一年的8月15日至11月10日,向高考报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侨务主管部门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

28.在外省参加高考的粤籍生如何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

答:在外省参加高考的本省户籍考生需要在本省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的,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的本省考生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的时限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9.外省籍高考生能否在粤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

问:我是广西户籍归侨,孩子在中山就读高中,将参加明年高考,如何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

答:根据规定,在广东省高考的外省户籍考生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应当提交《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以及户籍所在省的侨务主管部门函转的“三侨生”身份确认材料,或归侨身份证明,或侨眷身份证明。

30.“三侨生”确认身份材料是否会存入个人档案?

问:我们中学要“三侨生”证明入档案,已认定“三侨生”证明书是怎么存入档案的?

问:因近期想申请华侨子女大学助学金,在办理“三侨生”证明时没有提供纸质版,故想咨询“三侨生”证明电子版在何处可以查询打印或复印?

答:根据规定,我省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对“三侨生”身份审核确认,并经省侨务主管部门报送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各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会将“三侨生”身份确认证明原件等资料送同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复印件及审核资料留档存查;再由同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三侨生”高考当年3月上旬前组织考生学校将“三侨生”身份确认证明原件等资料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如需要“三侨生”身份确认证明(复印件)的,可向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31.港澳同胞子女可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吗?

问:孩子爸爸是香港永久居民,小孩在广州就读小学,广州户籍,想申请以“三侨生”身份就读广东华侨中学,广东华侨中学需要的资料是《广东省归侨身份证明书》或《广东省侨眷身份证明书》,请问小孩是否有资格申请?

答:根据规定,“三侨生”是指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考生本人为归侨学生,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港澳同胞子女不属于“三侨生”,不能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

32.归侨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可以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吗?

问:如果归侨子女考生户口与母亲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情况下,是否可以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

答:根据规定,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可确认归侨与其子女的关系:

1.考生的《出生证》;

2.考生家庭的《居民户口簿》;

3.归侨与其子(女)的关系公证书;

4.归侨与其收养子(女)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33.归侨孙辈是否可以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

问:归侨的外孙是侨眷,参加高考是否有加分优惠政策,是否可以进行“三侨生”身份确认?

问:我是一名高三学生,即将参加高考,爷爷是马来西亚归侨,我属于“三侨生”吗?可以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吗?

答:根据规定,“三侨生”是指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考生本人为归侨学生,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侨的孙辈不属于“三侨生”,不能申请“三侨生”身份确认。

34.归侨青年是否可以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

问:我是广东省江门市考生,父母均为中国公民,于1999年出国到斐济,我于2001年在斐济出生,接近一岁回国。有斐济出生证明,当地出生的孩子即为该国国籍。我于2017年1月放弃斐济国籍转为中国国籍。我是否属于归侨可以享有“三侨生”高考加分的政策。如若可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进行办理呢?

答:根据规定,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根据描述,申请人属于归侨学生,可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侨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或出示的申请材料有:(一)《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二)确认归侨身份的以下之一材料:1.《华侨回国定居证》;2,已注明本人为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居民户口簿》;3.曾经是外籍华人的,出示公安部门出具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4.确认国外属留期间符合华侨身份的材料原件,以及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成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5.归难侨安置所在地或安置单位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原始档案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原件;6.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根据个人档案出具的可确认归侨身份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相关情况说明原件。

35.华侨、外籍华人子女能否享受公办义务教育?

问:本人原是中国籍,在英国定居后,孩子出生入了英国籍,本人也加入了英籍。目前随中国国籍的丈夫回国生活。请问这种情况外籍华人子女能否申请入读公办学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根据《关于印发<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55号)规定:“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的规定,华侨子女可以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免费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中第八条规定:外路华人子女来华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手续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华侨、外籍华人子女均可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

36.入读“港澳子弟班”学生应符合什么条件?

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到,在广东建设港澳子弟学校或设立港澳儿童班并提供寄宿服务,请问“港澳子弟班”学生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港澳子弟班”主要招收在广东创业或工作的港澳籍人士的港澳籍适龄子女。申请人为该学童的父或母,申请人及其港澳籍适龄子女必须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在就读的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就读市内有合法稳定工作。

37.父母不是华侨的考生能否报考“全国联招”考试?

问:只有考生本人具有华侨身份,其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华侨身份(包括父母是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能否参加“全国联招”考试?

答: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规定,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其中考生本人须在报名前2年内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若考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且考生本人在报名前5年内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也可参加报名。由于考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华侨身份,不符合报考条件,所以考生不能报名参加“全国联招”考试。

38.考生居留权或合法居留资格失效能否报考“全国联招”考试?

问:如果考生曾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或连续5年(含)以上的合法居留资格,居留时间也符合报考要求,但在报名现场确认时,居留权或合法居留资格已经失效,能否认定为符合华侨生报考资格?

答:根据规定,考生在报名“全国联招”时应持有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或持有效期内的合法居留资格。如居留权或合法居留资格已经失效,不符合华侨考生报考条件。

社会待遇

39.华侨参加国内社会保险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规定:“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华侨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华侨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40.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侨眷拟出国定居的能否获得一次性离职费?

问:我在外企工作,老公是海外华人,如果我跟随老公出国定居的话,是否可以向企业要求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的规定,一次性离职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对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

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根据以上规定,能否获得一次性离职费应视乎本人有无参加社保、参加社保的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等情况加以判定。

咨询人是在我国建立社保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且在私营企业工作,在成功申请出境定居后可直接提取社保账户资金,不存在发放离职费问题。

41.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国定居的达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问:本人出国前是公办教师20年教龄,已入外国国籍,现想回国定居,不知能否办理社保?

问:中国八十年代末,没有到达退休年龄,但在中国工作工龄有15年以上的出国人员,现定居在美国的,是否应该合法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政策,申请办理中国退休金的权益和待遇?

答:根据相关规定,出国定居前已经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中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作了处理的,不论其在外定居时间长短,在国家尚未颁发新规定前,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改办退休的手续。

42.户口取消会影响退休金领取吗?

问:我父亲定居国外,但已交满15年社保,现如今就差两年就可以退休,因人口普查,他的户口会被取消,请问他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回国可以领取养老金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户口是否注销没有关系。

43.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能否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问:我拟出境定居,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4.已拿到国外绿卡的职工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

问:职工已经拿到绿卡,但是仍有中国国籍,可否缴交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根据规定,具有内地合法身份证明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就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经济权益

45.华侨华人如何继承国内的房产?

问:由于工作需要,五年前我与丈夫移民到美国,父母在几年前过逝后在国内留有房产,我是家中独生女,且父母亲没有立遗嘱,请问我可以继承房产吗?如果可以,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是父母在中国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他们在国内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继承遗产,首先须向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亲属关系、出生情况、被继承人死亡、婚姻状况等证明,再由该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后,申请人再到相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房产继承手续。

本问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系在美国形成,须经美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公证,并由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46.如找不齐所有的继承人,如何继承国内房产?

问:我祖父在国内有遗产,他有5个兄弟,目前有些人已经找不到了,按照继承法,如果要继承遗产,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各自应该享有的份额,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处理。诉讼中可以提出由一个或几个人出钱买下该房产,或者由法院拍卖该房产。

47.个人继承国内财产出售后所得款项如何对外转移?

问:我是香港居民,我在大陆因继承取得一套房屋,我能不能把房子卖了,把房款带回香港?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第五条“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第六条“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1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组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将继承财产变现后,可以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手续,从而实现财产转移出境。

48.国家对征用拆迁华侨私房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征收、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规定,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为了保护公民的不动产所有权,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49.华人在国内的宅基地房屋如遇拆迁如何补偿?

问:我叔叔早年在某村里置了一块宅基地,建了一栋房子,后来出国移民入了加拿大户籍。现在该房屋所在村正在进行“三旧”改造,请问对于侨胞身份,宅其地被拆迁原地可迁安置,有没有什么优出政策?村集体对于村民有优惠补偿,但是我叔叔非该村经济组织成员,请问有什么政策可以支持他享受村民待遇?

答:《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可以保留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享有相应权利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在当地政府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的华侨房屋,以及在“三旧”改造中被拆除的华侨房屋,华侨原籍属当地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集体村民同等待遇进行补偿安置,并依所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第八条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外籍华人在我省农村的宅基地确权,适用此文的各项规定。

50.华侨可以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吗?

问:我父是归侨,户口在广州市,老家农村有继承宅基地,前几年在宅基地修建了房子,请问能否取得房子不动产权登记?

答:根据《广东省国士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粤侨办〔2011〕3号)第三条规定: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况的,由业主凭当地村小组和村委会的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向所在具(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办理登记发证:

1.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华侨在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地上有永久性房屋,至今未改建、扩建、加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施行期间,华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的宅基地,凭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3.通过继承房产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51.华侨、外籍华人能在中国大陆买房吗?

问:我是新加坡公民并定居于香港,目前在香港经营一家服装公司。我的父母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由于父母年事已高,我希望能回到中国大陆照顾父母。我能在中国大陆买房吗?

答:2015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包括华侨和外籍华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华侨、外籍华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华侨、外籍华人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需要遵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如广州市南沙区《关于进一步便利人才及港澳居民购买商品房的通知》规定:广州南沙人才卡A卡、B卡的持卡人才,可在符合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总套数规定(户籍家庭2套、单身1套;非户籍家庭和单身1套,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我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得补缴)的前提下在我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广州市人才绿卡的持卡人才,购买住房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港澳居民在南沙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享受与广州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另外,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中国内地城市,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境外人士购买房屋的政策规定。

52.华侨在国内办理银行业务需要哪些证件?

答:华侨、外籍华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并应当遵守个人账户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规定,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华侨的有效证件是中国护照,外籍华人的有效证件是外国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如银行通过以上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可以要求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华侨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外籍华人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外国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关于在银行办理个人开户,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等业务问题的具体流程,可向相关银行咨询。

53.涉外财产如何继承?

问:我丈夫的弟弟麻生君,日本人,与广州女子郭某于1997年在广州登记结婚,居住在广州,并于1998年生育一个儿子。麻生君与郭女士婚后购有位于广州的别墅一套,并有银行存款。2015年6月麻生君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麻生君父母前往广州办理善后事宜,并与郭某产生遗产继承纠纷。请问此种情形应如何对麻生君的遗产进行分割?

答: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麻生君的经常居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为中国广州,因此,应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其遗产继承问题。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如果麻生君生前立有财产遗嘱,则遗产继承按照该遗嘱的内容执行;如果麻生君生前没有立下财产遗嘱,则继承人应按中国法定继本方式继承遗产。由于庭生君父母、郭女士及郭女士儿子同为麻生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该四人应均等继承麻生君的遗产。需要说明的是,在对麻生君的遗产予以继承前,应对麻生君与其配偶郭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即继承人继承的只能是依法属于麻生君本人生前的财产。

54.涉外遗嘱继承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问:我已在意大利定居数十年,一直保留中国国籍。我有三个孩子也随我一起住在意大利。我现在年纪大了,不想我的孩子们以后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所以我想咨询有关遗产继承的一些问题。像我这种情况,如果我在意大利立一份遗嘱,那么遗嘱的效力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我没立遗嘱,那么继承的程序又按哪一国的法律进行呢?

答: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遗嘱的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您所说的情况,如果在意大利立遗嘱的话就适用意大利或中国的法律。如果没有立遗嘱,那么就会发生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除了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其他的适用意大利法律。

婚姻生育

55.如何进行涉外婚姻登记?

问:我是广东东莞人,2014年到香港城市大学读研,并在香港认识我现在的女朋友苏菲,交往两年后我们俩决定结婚,婚后就留在大陆生活。我女朋友是香港人,请问我们可以在大陆登记结婚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地公民和香港同胞可以自质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咨询人可以到广东东莞市的民政后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女方必须出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且女方必须具备我国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其的婚姻状况证明,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如女方是再婚,则女方另需提交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56.定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问:夫妻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如何在国内办理离婚?华侨夫妻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的,需在国内办理离婚的,应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1.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的规定,夫妻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可以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规定,内地居民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内地居民一方可直接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57.华侨华人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原籍广州市,于1998年加入西班牙国籍。我们夫妻一直未能生育。多年来,我与妻子保留着中国人的习惯与观念,想要收养一名中国内地儿童。请问我可以收养中国内地儿童吗?如果可以,怎样才能有效申请?

答:中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确认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其中,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第一千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华侨来国内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是夫妻二人共同收养的,夫妻二人均应当亲自来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来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合法权益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58.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在国内生育的,有何政策规定?

问:我是内地居民,我的丈夫是香港居民,我们生小孩是依照内地政策还是香港政策?

答: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的规定,1.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5.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即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59.涉港澳离婚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问:我与我先生均为香港居民,于20多年前结为夫妻并长期居住在香港。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中国广州的房屋并登记于我个人名下。去年,因感情破裂我先生提起了离婚诉讼,香港地区法院出具暂准离婚令,但尚未完成财产分割。请问我应当如何拿回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答:首先,因为夫妻双方先生均为香港居民,且该广州房屋权属纠纷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故法院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的规定。其次,由于当事人并未提及双方协议选择了适用的法律,故按照前述第二十四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的,话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应当适用中国香港的法律。最后,由于该房产系由当事人实际出资并登记于当事人个人名下,按照《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关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规定,故该广州房屋应认定为属当事人个人所有。

60.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问:我与我的先生都是泰国籍华人,1999年1月在泰国结婚。从2012年3月起,我们便开始分居,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我先生于2015年2月以来一直在中国深圳生活,并于2016年底在深圳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为其一人所有。我认为,我先生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该房屋应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应该登记为我们共同所有。我计划将于近期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审理是否会以泰国法律为准呢?

答: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与先生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并非不动产纠纷,而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夫妻财产纠纷。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婚姻关系纠纷中,涉及到所有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案由,均确定为婚姻纠纷,当事人提起共有权确认纠纷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与当事人先生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由于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为泰国,当事人丈夫的经常居所地为深圳,两人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就冲突规范进行协议选择,双方均持有泰国护照的话,则法院将会以泰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来审理该案。

61.涉外离婚诉讼应适用哪国法律?

问:我是美籍华人,我与我妻子于2009年在黑龙江结婚,随后妻子随同我去美国工作但未加入美国籍。后妻子体弱多病,为休养身体回国与父母同住广州,我们就此开始了长达10年的分居生活。2019年5月,居住在广州的妻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的离婚诉讼,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呢?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体而言,当事人的妻子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殡葬管理

62.外籍华人死亡后在粤如何办理丧事?

问:我有一位老母亲,早年移民加拿大,并加入加拿大国籍,2013年回国定居。目前年事已高而且患有重病,按照老人家意愿,百年之后想安葬在老家,我想了解外籍华人在华死亡后如何处理丧事问题?

答:外籍华人在华死亡后,死者家属、亲友或者聘用单位可按照《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提出处置遗体的书面意见。死亡发生地殡仪馆凭据死亡证明和死者家属、亲友,聘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按照我国殡葬管理规定程序,实施遗体火化或者协助办理遗体运输出境事宜。所需费用由死老家属、亲友或者聘用单位负责。

根据《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规定,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彝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侨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台湾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台湾事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死亡证明或其它有关证件及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进行检疫,检验合格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卫生处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枢/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和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办理通关手续。凡境外需入粤安葬的遗体(骸骨、骨灰)必须持有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枢/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通关手续。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不准运入境内。

外籍华人的遗体(骸骨、骨灰)要求入粤安葬的,参照执行。

63.如何为已去世的华侨办理死亡证明?

问:对于已去世的华侨,现需要办理死亡证明,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单位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已火化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64.华侨华人要修复祖墓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华侨、外籍华人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理手续按各地级市规定办理。

其他

65.持有国(境)外驾照能否直接在国内驾驶机动车?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根据驾驶车型,参加相应考试并合格。根据上述规定,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如需在国内驾驶机动车,应按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相应考试。

66.居住在国外的人员如何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问:我出国已经十几年了,现住在南美洲,祖籍广州。现在因为一项工作的需要,当地政府要我在中国的无犯罪记录,我现在只有一个上世纪90年代身份证复印件,当时本人护照都是当地中国使馆发的。我应该如何开具无犯罪记录?

答: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规定,申请人且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四)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华侨可参考港澳台人员进行办理。请申请人携带(1)中国护照;(2)居住证(或者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3)《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4)说明申请事由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或各公证处申请。除现场办理外,也可线上申请办理。

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凭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委托非近亲属办理的,须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

67.外籍华人在中国如何合法就业?

问:我是美国籍华人,2010年作为交换生到中国重庆的西南大学交流学习过一年,很喜欢中国的风土人情。所以在回国完成我的学业后,我想去到中国工作。请问我要怎么才能合法的留在中国工作?

答:根据中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要在中国工作先应取得职业签证。办理职业签证后,需在职业签证有效期(3个月)内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并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办理以上证件后,可在中国合法就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取得相关证件,应由用人单位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在中国合法就业。

68.华侨港澳同胞可通过哪些途径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

答: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目前,群众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可选下列途径之一:

1.向属地和权责部门的政府机关(网站、公众号、邮箱等)反映;

2.向当地的信访部门反映;

3.通过广东信访局、地级市信访局网站“网上信访”反映;

4.通过“广东信访”公众号进行“网上信访”反映;

5.通过“粤省事”公众号的“互联网+督查”反映;

6.通过“国务院”APP的互动平台反映;

7.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公众号反映。

69.信访人对答复不服,应怎么办?

问:我市侨胞对家乡房子被邻居侵占多次来信来访,当地政府已出面调解,并作出了书面答复,但是信访人对答复仍然不满意,已经过复查复核程序,该怎么办?

答: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进行复查复核。

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但如果符合复议、诉讼条件的,其仍可寻求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二篇服务指南
仲裁及互联网仲裁

70.仲裁和法院相比有何特点?

答: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由其居中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其有法行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有效。与传统法院比较,仲裁有下列优势:

1.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较诉讼程序灵活,当事人可以洗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以及如何开展、终止仲裁程序。

2.专家断案:在仲裁过程中,作为裁判的第三方通常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可确保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且一裁终局,无需经过二审、再审程序,契合现代纠纷解决高效率、快节奏的需求。

4.保密性:仲裁中的信息不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披露。相对于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不用上传网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自身形象,保护商业秘密。

5.不受地域管辖: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以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地域的限制。

6.广泛的可执行性: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在160余个成员国、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71.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答:(一)依照伸想法的规定,根据国内外当事人的约定和申请,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比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合作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租赁纠纷、融资纠纷、承揽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等。

(二)依法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单位处理的纠纷。

72.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协议;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5.有关证据材料等。

73.有哪些可推荐使用的仲裁条款?

答:如果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请别忘了在合同中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为此,特向推荐几款示范条款:

1.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书面审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互联网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各方确认联络邮箱、手机号码为:

甲方:邮箱电话

乙方:邮箱电话

上述联络邮箱为各方之间往来及涉仲裁时仲栽机构送达相关标料的送达地址;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却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提交平台确认。”

4.合同在线争议解决(ODR)示范条款

在亚太经合组织在线争议解决相关规则的范围内,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愿意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的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平台,按照现行《亚太经合组织企业间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合作框架示范程序规则》的规定,通过谈判,调解和有约束力的仲裁进行在线争议解决。

74.外国仲裁裁决结果可否在中国申请执行?

问:我在巴基斯坦开有一家公司,去年在和中国境内一家公司进行贸易往来的时候发生了纠纷,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的在巴基斯坦的仲裁机构仲栽。所以发生争议后我们将该纠纷提交巴基斯坦的仲栽机构仲裁,但是仲裁结果出来以后对方至今仍未履行相应义务。请问中国承认该仲裁裁决吗?如果能够得到承认,我可以依据该仲裁裁决请求中国法院强制执行吗?

答: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原则上中国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但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所争议事项根据中国法律不具有可仲裁性的除外。因此,只要所持的商事伸裁裁决作出地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且仲裁内容不违反中国的相应强制性规定就能够被承认。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般是到位于中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中国内地的,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诉讼及互联网法院

75.外国法院判决结果可否中国申请执行?

问:我和我的前夫都是中国国籍,常年在哈萨克斯坦做生意。我们已经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多年来一直矛盾不断,所以我们前段时间已经在哈萨克斯坦法院诉讼离婚。我前夫这几年用做生意赚的钱在中国境内买了多套房屋,离婚判决上也写明了其房产有一半的财产是属于我的,但他一直不愿意配合我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请问我可以依据这一个判决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吗?

答:一般情况下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两国有互惠协议或者双边司法协助协议;(2)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且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等。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比较特殊,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但对于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们也只承认其中解除去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因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只会承认该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判决内容。

就医及互联网医院

76.侨胞如何使用国内的互联网医院就医?

答:海外侨胞可以在国内医院已推出的在线医疗服务平台上享受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建立、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远程会诊、电子处方、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目前,广东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服务中心与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达成合作意向,为需要就医的侨胞提供便利。如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支持海外侨胞等非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人士凭护照进行网上预约诊疗,其互联网医院和健康管理科开发运营了两个互联网远程医疗平台:“叮呗医生”及“叮呗健康”APP,能够实现线上诊疗、电子处方、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线上线下一条龙服务;还包括AI医生、在线诊疗、远程会诊、预约服务(如线上预约挂号、住院、检查、体检、护理、缴费)、健康管理电子处方、药品到家、医保脱卡支付等30余项“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法律援助

77.在哪里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非通知辩护,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二)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三)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四)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五)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待援助机构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诉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78.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福利院、孙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三)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四)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五)被稿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79.关于法律援助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法律援助条例》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4.《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5《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6.《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7.《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8.《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9.《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10.《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1.《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2.《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80.法律援助受援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1.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2.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依法屋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3.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4.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用、司法签定费用。5.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勤验、评估、审计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助验费、评估费、串计费。6.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持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证据材料;(2)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3)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4)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5)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成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6)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7.受援人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证费等必要开支列入诉讼、仲裁请求,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由非受援方承担的,受援人应当将收到的上述费用交法律援助机构纳入法律援助经费。8.法律援助机构撤销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或者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与原法律援助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当然终止。9.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偿付法律服务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法律援助法定/承诺办结时限有多长?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法律援助机构经事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换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法律援

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受援人对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参照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受理程序处理。

涉侨行政事项流程图

(一)归侨身份确认网上办理流程图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归侨身份确认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指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说明:本事项办理流程图及需提交材料,具体以各市最新发布为准下同。

(二)侨眷身份确认网上办理流程图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侨眷身份确认申请表;

2.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4.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三侨生”网上办理流程图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生本人是归侨,所需申请材料(纸质一式三份)包括:

1.广东省报考20xx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

2.提供归侨身份证明材料(其中之一):(一)《华侨回国定居证》复印件;(二)已注明本人为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居民户口薄》;(三)曾经是外籍华人的,出示公安部门出具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四)居住国长期或永久合法居留证,境内有资易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居留签证的中文翻译文本、出入境记录及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五)归难侨安置所在地或安置单位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原始档案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原件:(六)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根据个人档案出具的可确认归侨身份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相关情况说明原件。

二、考生本人是归侨子女,所需申清材料(纸质一式三份)包括:

1.广东省报考20xx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

2.提供老生父(母)为归侨身份证明材料(其中之一):(一)《华侨回国定居证》复印件;(二)已注明本人为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居民户口薄》;(三)曾经是外籍华人的,出示公安部门出具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四)居住国长期或永久合法居留证、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居留签证的中文翻译文本,出入境记录及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五)归难侨安置所在地或安置单位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原始档案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原件;(六)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根据个人档案出具的可确认归侨身份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相关情況说明原件;

3.提供考生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其中之一):(一)考生的《出生证》;(二)考生家庭的《居民户口薄》;(三)归侨与其子(女)的关系公证书;(四)归侨与其收养子(女)关系公证书。

三、考生本人是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所需申请材料(纸质一式三份)包括:

1.广东省投者20xx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身份确认申请表;

2.提供考生父(母)为华侨身份证明材料:(一)华侨的中国护照;(二)居住国长期或永久合法居留证。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居留策证的中文翻译文本及出入境记录;

3.提供考生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其中之一):(一)华侨在国内子(女)的《出生证》;(二)华侨与其国内子(女)的关系公证书;(三)华侨与其收养子(女)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四)华侨学生身份证明网上办理流程图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华侨学生身份证明申请书;

2.我国华侨学生定居国使领馆出具的其具备华侨身份证明;(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学生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3.华侨学生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其监护人承担华侨学生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5.华侨学生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

(五)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申办私人小汽车出入内地行驶牌证捐赠额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申办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捐赠额审核申请书;

2.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身份证明材料;

3.捐赠证明。

(六)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证明网上办理流程图

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拆迁城镇华侨房屋确认申请书;

2.房地产权证;

3.华侨、外籍华人、归侨、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

4.房屋在建国后用侨汇购建证明;

5.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私有房屋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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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粤侨百问通

编辑丨佛山市侨联微信编辑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