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1日,演员胡歌发文宣布喜得一女,
消息一出,
瞬间引爆各大热搜及吃瓜群众朋友圈!

从李逍遥到梅长苏再到梅晓歌
曾经古灵精怪的少年也终成人父
事业与家庭双圆满!
网友们也纷纷献上真挚的祝福

值得注意的是
胡歌在微博发文中提到
“老婆不是公众人物 为了让孩子顺利诞生
喜讯隐而未宣”
普法君不禁感叹胡歌处事成熟
懂得保护家人
但热搜中却出现部分网友
“扒”出胡歌妻子的消息,
并将姓名、结婚登记表、身份证号等信息泄露到网上,
胡歌妻子的遭遇,
再次引起大众对明星隐私权的讨论。
难道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吗?
“扒”出明星与其家人的信息违法违规吗?
今天,通过几道问题
我们来学习隐私权相关条文法律!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主要触犯了以下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为严重类似于试图闯入艺人的家里,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跟踪、偷窥、偷拍等行为,是私生饭比较常见的“追星”方式,但有些行为过度,超过应有的限度,骚扰到他们自己本人、家人、朋友。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行为其实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