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案》有哪些重点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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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当前试行调解主要涉及四个领域。包括: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对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财物损失价值看法不一致导致的价格争议纠纷;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对各类有形商品交易中导致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产生的价格争议纠纷;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水平是否合理、价格行为是否规范所产生的价格争议纠纷;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旅游餐饮服务收费价格水平是否合理、价格行为是否规范所产生的价格争议纠纷。
同时,以下情况均不纳入调解范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财物品牌、型号、数量不明,权利归属或其他影响价格的相关要素等状况不明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司法局共同成立佛山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中院诉前和解中心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价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市司法局分管调解工作的领导担任。
调解处理期限从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一般为30个工作日,当事人补正材料和对标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或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因情况复杂,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在费用方面,《方案》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人民法院提出协助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的,可以免交诉讼费;申请司法确认并获法院准许的,不收取费用。
价格争议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人员检测、鉴定,其结果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方当事人约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