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佛山街坊,新春森林防火不放松,这些安全提示请查收!




进入森林防火防御状态,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用火安全指引。 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进入森林防火区,注意防火;森林防火区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 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

进入森林防火临战状态,有关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加大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力度。 加强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

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有关单位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进一步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严格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告火情,包括发生地点、火势大小、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 确保自身安全,切勿盲目灭火。森林火灾火势较小时,可以用水浇、土埋、灭火器喷射或用扫把、树枝扑打。 判明火势大小、火苗延烧方向,观察风向变化,应逆风逃生,切忌顺风逃生。 如果在山中遇火,要迅速向山下跑,切忌往山上转移。 远离密集地灌木、草丛,寻找空旷的安全地带。在安全地带迅速清理周围可燃物。 使用沾湿的毛巾遮住口鼻,如有条件可把衣裤浸湿。 面对烟尘,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躲避,或选在附近没有可燃物的平地卧地避烟,切忌躲进低洼或坑、洞处。 结伴出游应查看伙伴是否掉队,如有同伴掉队及时向救援人员求助。
一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间,拒不执行命令野外用火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
二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
1.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30000元罚款;
2.引起森林火灾的
对个人并处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5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2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2.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佛山新闻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