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药,同心同行!石湾镇街道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活动
自2022年12月19日起,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工作,举办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用药 同心同行”主题安全用药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通过联合石湾辖区内的知名药品连锁企业在多家药店现场,以发放宣传资料、发放安全药品知识读本、现场答疑解惑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用药理念和实用知识,引导群众安全用药、合理存药,避免盲目“囤药”。活动期间发放药品安全知识读本和各类宣传材料共3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90多人次。

本次宣传活动把安全用药知识送到群众身边,提升广大群众安全用药意识,进一步普及了安全用药知识,让广大群众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能够科学合理安全地用药。
个人售卖抗原属违法
在“新十条”颁布之后,社区防疫和核酸检测变成了精准防控、科学防疫、适当放开。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放开”钻空子,趁机开始在朋友圈销售抗原试剂检测盒和退烧药等各类药品,甚至不乏有人低买高卖,还有人因此上当受骗。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
如果个人销售的抗原试剂检测又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话,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且销售金额较大的,那么还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供稿|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编辑|石湾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