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佛山税务 2023-01-01 09:30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023年1月1日前后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对应森林植被恢复费在哪里缴纳入库?
《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通知》规定,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除了缴款渠道、缴款凭证、受理退库部门有变化外,其他均没有变化。
《通知》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费人在林业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后,经林业部门核定应缴的费额后,即可通过税务渠道缴费。缴费人通过税务渠道缴费。税务渠道包括:
①(优先推荐)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线上渠道缴费;
②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刷卡缴费;
③取得《银行端缴款凭证》到银行网点转账缴费。
缴费人缴费后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打印渠道包括:
①(优先推荐)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线上渠道打印;
②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打印。
《通知》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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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编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