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Y女士在某“美容院”,由A美容师为其进行双眼眶周“三元胶原蛋白美容针”注射治疗。随后Y女士出现不适,后来突发不省人事,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送当地ICU继续治疗。
顺德区卫生健康局接报后,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立即到该“美容院”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院”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A美容师也未取得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经研判,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医师行医资质,擅自开展胶原蛋白美容针诊疗活动。该“美容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对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另外A美容师因非医师行医至他人身体严重伤害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卫生健康部门已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本案中A美容师,为Y女士进行双眼眶周“三元胶原蛋白美容针”注射治疗的行为,显然属于医疗美容行为,A美容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行医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情节严重,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非法行医罪。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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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健
康
提
醒
各位爱美的看官,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美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应登记有医疗美容科,或者登记二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或美容牙科)。登记有麻醉科的机构才能开展复杂的医疗美容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全麻手术的医疗美容项目只能在美容医院开展,不能在美容门诊部、美容诊所开展。从事该项目的人员要取得有效《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且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和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佛卫宣全媒体团队
来源:健康顺德
编辑:蔡侨虹
审校:高为慧、叶志冰、黎嘉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