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
提醒告诫书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防疫药品和用品购买需求明显提升,连花清瘟胶囊和颗粒、抗病毒口服液、复方感冒灵颗粒和抗原检测试剂盒等出现销售热潮,部分网络平台和实体渠道销售价格显著上涨。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和哄抬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区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使用自主定价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防疫药品和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不得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三、不得囤积居奇。即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请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从重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