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下半年,西樵生态环境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2家企业存在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对其进行立案处罚,鉴于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并作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经营,我镇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在以上两宗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西樵生态环境监督所执法人员本着“执法与服务并重,温度与力度并行”的态度,严格按照执法办案流程对存在环境违法行动的企业进行责令整改及立案处罚,坚决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在当事人清楚认识其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为企业整改提供帮扶指导,使其尽快完成整改以恢复正常生产工作。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条普及,引导当事人根据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为企业争取降低处罚。
什么是“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一起了解一下!

2022年1月1日起,《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11类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1、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3、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6、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7、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8、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9、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10、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11、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不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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