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环评工程师?失信记分5分!
佛山生态环境 2022-12-07 17:42

环评查处

典型案例

✦ 第五期 ✦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服务市场秩序,全力支撑佛山生态环境领域“办事不求人”企业服务体系,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2022年以来,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从严整治环评服务市场,严格开展了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及环评机构现场核查等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环评编制质量差、借证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1

在今年开展环评机构现场核查专项整治行动中,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评工程师王某、周某梅、翟某宇、杨某香、张某、吴某荣、李某、轩某兰、翁某秋、刘某等10人在佛山从业期间的同一时间段内存在省外某单位的正常社保缴纳记录,经调查核实,存在作为非全职人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为。

处置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失信记5分处理。

典型案例2

在今年开展环评机构现场核查专项整治行动中,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评工程师李某良在佛山从业期间的同一时间段内存在省外某单位的正常社保缴纳记录,经调查核实,存在作为非全职人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联系方式不准确的行为。

处置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失信记7分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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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

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规则、记分周期、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END

希望广大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

引以为鉴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规范自身从业行为

进一步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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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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