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心维你”普法小课堂③:家庭暴力受害者离婚维权可索赔
乐从发布 2022-11-28 17:25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以物质赔偿弥补精神损失。无过错方应当积极收集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物证(毁坏的物品衣物,凶器)、悔过书、信访登记、录音视频等资料。

本期课堂,我们一起来探讨学习有关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全职家庭主妇时如何争取补偿问题

第三课

家庭暴力受害者离婚维权可索赔

主讲人:陈宝文律师

2017-2019年广东省妇女维权信息服务站优秀志愿者 

要点回顾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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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从镇妇联

编辑:佛山新闻网 林楚莹

审校:麦丽敏、王胜男、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