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违规生产驱蚊手环产品案
佛山农业农村 2022-11-25 18:18

案件简介

2022年9月,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异地执法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其在办理某公司经营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的驱蚊手环过程中,发现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及发货地址为佛山市某区。9月22日,市农业农村局对生产企业进行调查,现场查获了963盒(货值3466元)“植物精油手环”产品,产品包装内说明书标明为驱蚊手环,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意见,驱蚊手环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企业负责人未能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证件资料,被立案调查。

经执法部门调查,企业为完成客户定制单,通过委托外地某厂家定制生产了一批驱蚊手环产品,并要求厂家贴上企业的自身品牌、名称、地址等标识。该企业因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被罚款5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同时,执法部门考虑到该企业是2021年刚成立的创业型小微公司,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较差,难以在短期内缴纳所有罚款,因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该企业分期缴纳罚款。

现场查获的产品,产品说明书以及包装箱上标明为驱蚊手环。

现场查获产品,企业委托厂家将品牌、名称、地址等标识贴在外包装上。

普法宣传

一、标称有驱蚊防蚊功能的产品属于农药产品。常见的驱蚊液、蚊香、电热蚊香片、防蛀防霉片(球)、杀虫气雾剂,以及驱蚊手环、防蚊贴等都属于卫生用农药产品。

根据2021年9月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防蚊驱蚊功能,无论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类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案例中的企业定制生产的“植物精油手环”,其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明驱蚊手环,包装盒上有驱蚊防蚊标识,且现场查获的产品包装箱上也标明驱蚊手环,按照《意见》应当认定为农药产品,依法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证号。

二、贴牌(定制生产)属于生产行为。

根据202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意见: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案例中,企业根据客户定制需要,要求厂家将企业的品牌、名称、地址等标识贴在产品上,并标明自身为生产商,属于“贴牌生产”行为,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行为。

三、案例中的生产企业违反哪些法律法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驱蚊产品属于经营假农药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典型意义

驱蚊防蚊产品是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是露营、居家的生活必备品,需要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过一列的毒理学、生态学、驱蚊效果和药效实验,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并在包装上标注才能上市。

企业没有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号就擅自生产驱蚊产品,不仅扰乱了卫生用农药的市场秩序,还可能对孕妇、婴幼儿等消费群体存在因吸入、皮肤接触等途径带来的健康安全隐患。

在此,佛山市农业农村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选购驱蚊防蚊类产品时,要挑选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查看是否具有农药登记证号。广大超市、有关商店经营者在经营卫生用农药过程中,要严把销售产品准入关,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如果销售不合规的卫生用农药将可能受到法律惩处。

佛山农业农村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