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这个违法行为切勿一错再错!立案侦查!
健康佛山 2022-11-24 21:27

非法行医屡教不改

坚决打击绝不放松

佛山卫监

昏暗的房间里放置着简陋的家具,

使用过的注射器

被随意地扔在垃圾桶内。

这是佛山市高明区

一非法行医窝点的现场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

驻扎在此窝点的非法行医者夏某,

身上有着更大的故事!

2022年9月29日,根据群众的举报和执法人员周密的排查,高明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公安、市监、街道等部门开展突击行动,查处了一间隐匿在扶丽村某居民楼的“黑诊所”。

“黑诊所”用木板将房间一分为二,分别用作看病及存放药品。在现场可以看到,使用过的注射器和生活垃圾一起混放在垃圾桶内,十分混乱。根据非法行医者夏某的供述,他曾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当前缓刑期刚过,又开始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现场

夏某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高明区卫生健康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夏某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夏某涉嫌犯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

佛山卫监

哪些非法行医行为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现场

下列五种情形的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01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02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03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04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0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的,属于前面所述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夏某就是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以夏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卫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研〔2014〕2号)

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卫监

佛卫宣全媒体团队

来源:佛山卫监

编辑:嘉雯

审校:高为慧、叶志冰、蔡侨虹